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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84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82********,满族,高中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健锋里**栋**号。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22时13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B*****的小轿车在本市海港区顺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民族路交叉口东侧200米处,将前方同方向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杨某某撞倒,造成被害人杨某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害人监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秦皇岛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徐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监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相关书证。

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玉林

2019年11月25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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