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一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2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县**镇,住河南省**县**镇**村委会**村27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8月3日被虞城县公安局立案,同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中午12点55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豫N0**N*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道路由北向南行驶到**县**乡**楼村一个十字路口时,与由东向西贾某某行驶的电动两轮车相撞,致使两车损坏,贾某某死亡,造成亡人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
2被害人家属贾某甲等陈述;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报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建生
高 辉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2册;
3、光盘1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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