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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三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6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住临泉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16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8日被固始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20时32分,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皖K****7货车,沿河南省固始县204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固始县204省道丰港乡高庄村路段时,撞到由南向北横过204省道的被害人李某某,致李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李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经固始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前科材料、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证人李某某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供述;4.鉴定结论: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查勘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犯罪后能够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喻  杰

       检察官助理:姚学明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

2.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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