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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Z16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24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某某,住怀某某**镇**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怀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生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4日,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粤A3A****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349省道由怀某某**街道**二路往**大道方向行驶,行驶至怀某某**街道“**”酒吧对出路段处,超越前方同向由被害人谭某某驾驶的粤H6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时,与被害人谭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谭某某人车倒地,造成谭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后徐某某停车察看现场,后驾车逃逸。被害人谭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同日徐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

经怀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甲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谭某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经广东谨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谭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赔偿人民币25000元给被害人家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柯丁

检察官助理:何玉芬

2020年8月26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怀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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