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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高某某**镇**村**号,农民,住**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高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高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1日13时18分许,被告人徐某某无证驾驶鲁******号轿车,沿高某某乡道**环镇路**镇**村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发路口,因未按规定让行,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姜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姜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徐某某驾车逃逸。案发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姜某某之伤属重伤二级。聊城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高唐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徐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高某某公安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鲁******号小型轿车(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 涛

代检察员:安露露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高某某***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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