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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27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古县,住山西省临汾市古县**乡**村**号。于2019年9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2月01日,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晋L****5“奇瑞”小型轿车沿临汾市尧都区景观大道与滨河西路连接线,由南向北驶入滨河西路西华公馆(高架桥北口)路段时,与被害人遆某某骑驶“绿驹”二轮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致遆某某受伤,两车损坏,后遆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遆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谅解且已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舸平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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