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19〕11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繁昌县,住芜湖市三山区**街道**村委会****小区生活小区*期**幢*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繁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5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5日9时23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皖BLX***小型轿车沿繁阳大道由东向西往孙村方向行驶,途经繁阳大道华阳村部门口路段时,撞到路边作业的环卫人员方某某,造成方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徐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在现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被告人徐某某已与被害人方某某家属就民事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归案说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
2019年7月5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在芜湖市三山区**街道**村委会**小区*期**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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