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0〕57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镇**村**组,住枣阳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枣阳市,住枣阳市**村**组。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董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鄂F****2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枣阳市枣蔡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琚湾镇古城路段时,将骑行自行车过马路的郑某某撞倒致伤, 郑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徐某某弃车逃逸,并电话联系董某某,让董某某替其顶包。次日,董某某到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明进行包庇,为徐某某掩盖犯罪事实,致使徐某某逃避法律追究。同年7月21日,徐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枣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0月14日,徐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现场照片等物证;2.到案经过、接处警信息表、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翟某某的证言;4.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6.被告人徐某某、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勇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在枣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86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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