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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刑诉〔2020〕3028号 

被告人徐某某,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乡**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2月4日至12月1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2月,李某某、邹某某(已起诉)经预谋,在温州市瓯海区等地,通过手机联系后,组织柴某某、焦某某(已起诉)及何某某(已被判刑)、徐某某等人,被告人徐某某又介绍张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温州市瓯海区、鹿城区、温州市龙湾区、永嘉县、宁波市宁海县等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公司、个体户,办理公司、个体户营业执照、银行对公账户、网银等,并收购上述执照、账户、U盾等材料出售给“小郭”(另案处理)牟利。经查:

2019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温州市鹿城区、龙湾区以及本省海宁市等地注册办理了“*甲商贸有限公司”、“*甲广告有限公司”、“*乙商贸有限公司”“**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银行对公账户,并将上述执照、账户出售给李某某、邹某某,获取报酬约人民币5000元。

经被告人徐某某介绍,张某某于2019年12月12日到本省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办理了“*乙广告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并将营业执照出售给李某某、邹某某,获利人民币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股东信息、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书证;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及同案犯李某某、邹某某、卓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勤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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