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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齐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四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5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现住**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齐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5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现住**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齐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3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7日开始,被告人徐某某齐某某夫妻在位于固始县**镇**村**组的自家花生田上,架设一张粘网捕杀鸟类,防止鸟吃花生果实。截止2020年8月12日,民警在巡逻中发现其花生田上架设的粘网,粘网上有鸟类死体七只。后徐某某齐某某主动投案自首。经鉴定,七只鸟类死体中有喜鹊三只、火斑鸠两只、另两只无法鉴定种属,喜鹊和火斑鸠属于“三有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前科查询、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徐某某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提取、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齐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齐某某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某齐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两个月,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齐某某拘役两个月,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梅煜川

检察官助理:高金凤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 被告人徐某某现住固始县****村**组,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齐某某现住固始县**镇**村**组,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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