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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黎某某等4人寻衅滋事案)_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6********,仡佬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贵州省石阡县********2015年11月16日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石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4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石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被石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曾用名徐某乙,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2000********,侗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贵州省石阡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5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石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被石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2000********,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贵州省石阡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石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被石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易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95********,侗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石阡县**镇**社区**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石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被石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黎某某等4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5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6月21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7时许,张某某邀约被告人徐某甲、黎某某等人去泉城别苑柴火鸡饭店找唐某某麻烦,当时与唐某某一起的被害人涂某某、游某某等人听说有人要找唐某某的麻烦,遂跟着唐某某一起从饭店出来。因涂某某与黎某某认识,二人让张某某与唐某某二人单挑。黎某某与涂某某在张某某、唐某某二人打架过程中发生口角,黎某某因此对涂某某怀恨在心,邀约徐某甲、张某某等人到云上网吧,商量以打架造成张某某受伤为由向涂某某索要钱财。

 2019年12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黎某某、徐某甲、易某某在石阡县城步行街二楼“亿网打尽”网吧找到涂某某和游某某,黎某某、徐某某等人在“亿网打尽”网吧外楼道上对涂某某进行殴打,同时黎某某让徐某甲拿了一把砍刀至现场恐吓涂某某、游某某。随后黎某某、徐某某等四人分别驾驶两辆踏板车挟持涂某某、游某某至河堤又对二人实施殴打,黎某某因担心群众报警,遂再次将涂某某、游某某二人挟持至老温泉附近一卖煤气的店子门口,徐某某等人强行向涂某某索要张某某的医疗费,涂某某提出愿意赔偿张某某3000元,徐某某对赔偿金额不满,于是徐某某等人又对涂某某实施殴打,导致涂某某身体不同程度受伤。后徐某某等人以“张某某因为打架被缝了三针,一针5000元”为由,威胁涂某某必须赔偿15000元钱,并拿出砍刀恐吓涂某某、游某某。涂某某、游某某二人以身上没有那么多钱为由,提出可以带徐某某等人回家拿钱。后因游某某的朋友周某甲电话报警,黎某某、徐某某等人便分散开,徐某某被特巡警当场抓获,黎某某、徐某甲带着涂某某逃离现场。

 2019年12月16日下午,黎某某、徐某某、徐某甲等人得知公安机关在调查后,徐某甲通过微信告知张某某对方已报案的消息,并指使张某某串供,徐某某也通过微信指使张某某把自己的脚搞伤缝三针,企图以此逃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判决书等;2.证人李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涂某某、游某某的陈述;4.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徐某某、徐某甲、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徐某某、徐某甲、易某某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四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寻衅被告人黎某某、徐某某、徐某甲、易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徐某某、徐某甲、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在此次犯罪中黎某某、徐某某、徐某甲是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易某某是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黎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成燕

                                                                                           

2020年7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黎某某、徐某某、徐某甲、易某某现羁押于石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起诉书2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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