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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黄某某等玩忽职守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区检诉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01197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商州区**大队*中队**,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商洛市商州区,住商州**巷**院。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21日被商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7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01197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商州区**大队*中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州**巷**院。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7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01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商州区**大队*中队**长,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州**街**站**楼。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7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黄某某、陈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由本院反渎部门侦查终结,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进行了重新鉴定。本院先后于2017年12月12日、2018年12月26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1月12日、2019年1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先后于2017年11月27日、2018年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案件先后经过了商洛市人民监督员会议评议以及向商洛市人民检察院请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徐某某、黄某某、陈某某身为商州区**大队**,在河道综合执法中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刘某某、党某某、袁某某三人(另案处理)长期在商州区夜村镇唐塬村丹江河道内实施非法采砂活动,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严重。经勘查,刘某某等三人合计采挖河沙方量为154550立方,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10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户籍证明、任职文件、商州区水务局关于徐某某等三人玩忽职守造成国家损失情况的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党某某、袁某某、任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夜村镇唐塬村非法开采(砂坑点)测量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黄某某、陈某某身为水政监察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国家河砂资源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徐某某、黄某某、陈某某均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小苗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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