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021981********,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街**大厦**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28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龙泉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工,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021982********,住浙江省龙泉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8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龙泉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90********,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县**路**坡**栋**单元**室,现住龙泉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3日被龙泉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黄某某、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起,被告人徐某某在“丽水茶苑”APP上开设茶馆,利用微信聊天软件先后召集周某某、蒋某某、范某某、陈某某等人进入该茶馆内以龙泉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徐某某以每张人民币1.2元(以下均为人民币)的价格购进“丽水茶苑”APP游戏房卡90万余张,其中10万张房卡以原价每张1.2元的价格出售用于提高茶馆人气,剩余80万张房卡以每张1.5元或者2元的价格出售,每盘(每盘消耗4张房卡)赚取差价1.2元或者3.2元。其间,徐某某雇佣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为其管理茶馆并按月支付报酬,两人的主要工作为查看房卡消耗及赌客间收付款。经统计,截至2020年7月,徐某某以上述方式抽头渔利120余万元,非法获利256000元,实际获利150000元;黄某某非法获利66000元,赵某某非法获利20000元。
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黄某某被传唤到案;同年9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龙泉市公安局投案。案发后,徐某某、黄某某、赵某某分别向龙泉市公安局缴纳暂扣款150000元、66000元及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四部、平板电脑两台;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聊天记录截图、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丽水游戏茶苑战绩管理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情况说明、房卡购买记录、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
3、证人王某某、仇某某、陈某某、范某某、周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某、黄某某、赵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
6、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7、电子数据:微信交易明细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黄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黄某某、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黄某某、赵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徐某某、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徐某某、黄某某、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龙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季志锋
检察官助理 李奇轩
2021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黄某某、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电子卷宗2册、量刑建议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3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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