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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高某某偷越国边境案)(公开版)_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Z20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3********311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青阳县人,户籍地:青阳县**镇**村**组,现住址:青阳县**城**栋**单元**室。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抓获,同年8月9日至8月12日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同年8月13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青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辩护人刘志强,安徽铜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3********071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青阳县人,户籍地:青阳县**镇**村**组,现住址:青阳县蓉城镇**村**期**栋**室。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2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青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辩护人顾小兵,安徽修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高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12月,被告人徐某某、高某某在未取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许可,未获取出入境通行证的情况下,多次偷越国(边)境,其中徐某某偷越国(边)境六次,高某某偷越国(边)境四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徐某某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事实:

一、2019年2月22日,徐某某乘坐D5662次列车前往合肥南,同日晚22时25分徐某某乘坐祥鹏航空8L9690次航班从合肥市前往云南省昆明市,次日6时,徐某某乘坐9906次航班从昆明市前往景洪市,后乘坐橡皮艇非法前往缅甸小勐拉。

二、2019年4月19日,凌晨徐某某乘坐一越野车从景洪市非法入境,同日13时55分,徐某某乘坐瑞丽航空DR6514次航班从景洪前往昆明,17时05分,徐某某乘坐昆明航空KY8203次航班从昆明前往南京。

三、2019年8月16日,徐某某乘坐首都航空JD5787次航班由杭州前往景洪,后乘坐橡皮艇非法前往缅甸小勐拉。

四、2019年10月27日凌晨,徐某某乘坐一越野车,后经乘坐橡皮艇从景洪市非法入境,13时40分,徐某某乘坐吉祥航空HO1114次航班,从景洪市前往九华山机场。

五、2019年11月11日9时,徐某某乘坐吉祥航空HO1113次航班由池州九华山机场前往西双版纳景洪市,后乘坐橡皮艇非法前往缅甸小勐拉。

六、2019年12月4日凌晨,徐某某乘坐一越野车,后经乘坐橡皮艇从景洪市非法入境,13时40分,徐某某乘坐吉祥航空HO1114次航班从景洪市前往九华山机场。

高某某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事实:

一、2019年2月22日,高某某乘坐D5662次列车前往合肥南,同日晚22时25分高某某乘坐祥鹏航空8L9690次航班从合肥市前往云南省昆明市,次日6时,高某某乘坐9906次航班从昆明市前往景洪市,后乘坐橡皮艇非法前往缅甸小勐拉。

二、2019年3月28日凌晨,高某某在缅甸小勐拉乘坐一越野车,后经乘坐橡皮艇从景洪市非法入境,12时50分,高某某乘坐吉祥航空8L9901次航班由景洪前往昆明,同日,16时10分,乘坐深圳航空ZH8612次航班由昆明前往合肥,次日乘坐G9505次列车由合肥前往池州。

三、2019年11月11日9时,高某某乘坐吉祥航空HO1113次航班由池州九华山机场前往西双版纳景洪市,后乘坐橡皮艇非法前往缅甸小勐拉。

四、2019年11月22日凌晨,高某某在缅甸小勐拉乘坐一越野车,后经乘坐橡皮艇从景洪市非法入境,13时40分,高某某乘坐吉祥航空HO1114次航班从景洪市前往九华山机场。

2020年8月8日,徐某某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民警在黄浦区制造局路130号海友酒店2楼8262室抓获到案。

2020年8月4日,高某某经青阳县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记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移民局出入境管理系统查询记录、公安云搜索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芮某某、吴某某、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证据:微信支付交易明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高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仟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方艳

                              检察官助理:赵义臣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青阳县**城**栋**单元**室。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镇**村**期**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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