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8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镇**村**组,住新田县**镇**新城旁,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2月28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骆某甲,绰号“某甲、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号码432928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乡**村**组,住新田**镇**小区**栋**单元**房,2014年7月21日,因赌博被新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3月10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3月20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骆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至2月24日,被告人徐某某伙同被告人骆某甲将新田县龙泉镇石马路“老码头龙虾馆”作为赌博场所,供他人从下午两点左右到晚上凌晨左右进行“大吃小”、“诈金花”赌博,每局抽100至1000元不等的抽头,共抽头人民币220000余元。徐某某分得人民币10万元,骆某甲分得人民币9万元。该赌博场所设立、营业中,徐某某负责提供场地,召集赌博人员,管理抽头,发放工资等事务;骆某甲负责直接参与赌博及抽头,聘请他人望风和负责日常生活等事务。2月24日,刘某某、曹某某等十余名赌博人员在该场所赌博时,被当场查获。
2020年3月9日,被告人骆某甲主动到公案机关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3月19日公安机关依法追缴了徐某某、骆某甲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和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缴款凭证等书证;2.证人骆某乙、骆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骆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骆某甲违反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共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规定。被告人骆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被告人徐某某、骆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建华
检察官助理:黄桂萍
2020年7月28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骆某甲现在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侦查卷宗材料和证据六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