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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马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24196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地山东省胶州市**街道**村**号,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202户。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24196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山东省胶州市**街道**村**号,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301户。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马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廖某某(已判刑)成立安徽**科技有限公司并开始做“大拿科技”项目。2017年,寥某某等人决定将“大拿科技”项目更名为“共享技能”项目,采取免费注册会员,要求会员采取在指定地点(先在微信中以报单形式购买,后确定为合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物以获得推广获利资格和期权股的方式收取人民币1000元、10000元的“门槛费”,以直接推荐奖励和间接推荐奖励(见点奖励2至10层)的奖金制度在全国推广。

2018年以来,被告人徐某甲经上线马某乙(另案处理)介绍,加入“共享技能”项目,通过微信等方式为“共享技能”项目宣传,发展会员。经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甲控制使用的3个会员账号ID58367、ID897568、ID514042姓名分别为徐某甲、刘某某(其妻子)和徐某乙(其儿子);ID58367处于第18层,下级层级19层,下级有效会员916人,ID897568、ID514042均处于第19层,没有下级会员;徐某甲控制使用的会员账号获得奖励总金额人民币80974元,提现人民币69900元,全部下线会员在平台上的购物总金额为人民币2082302.34元。

2018年以来,被告人马某甲经上线被告人徐某甲介绍,加入“共享技能”项目,通过微信等方式为“共享技能”项目宣传,发展会员。经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甲控制使用的3个会员账号ID85750、ID100166、ID716959姓名分别为马某甲、郭某某(其妻子)和马某丙(其女儿);ID85750处于第19层,下级层级18层,下级有效会员462人,会员ID100166的账号处于第20层,下级有效会员24人,ID716959的账号处于第21层,没有下级会员;马某甲控制使用的会员账号获得奖励总金额人民币61770元,提现人民币54602元,全部下级会员在平台上的购物总金额为1300019.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案件来源、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乙、刘某某、徐某乙、郭某某、马某丙42名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甲、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四川西华(2019)数鉴字第373号、四川西华(2020)数鉴字第6号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检查笔录:眉东公(网)勘[2018]1101号远程勘验检查工作记录;6.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马某甲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马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同时因被告人徐某甲、马某甲具有自愿认罪认罚量刑情节,建议对徐某甲判处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马某甲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珍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马某甲现羁押于胶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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