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41995********,山东省日照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系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村**号,现暂住山东省莱阳市**。2013年3月23日因盗窃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4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5月15日释放。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高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6811989********,吉林省临江市人,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地系吉林省临江市**道**镇**村四社,现暂住山东省日照市**商城**村小区车库。2008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白山市八道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4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400元,2018年6月8日释放。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高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马某某窜至高密市凤城**小区**号楼**单元门口西侧,盗窃艾某某红色雅马哈牌踏板摩托车一辆(已发还)。经鉴定价值4862元。
2、2019年10月3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马某某窜至高密市**路时尚网吧内,盗窃贾某某OPPOR9Plus手机一部(已发还)。经鉴定价值180元。
3、2019年10月3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马某某窜至高密市永安路荣耀电竞为竞技而生网吧内,盗窃聂某某灰色魅族MX6手机一部,后丢弃。经鉴定价值584元。
4、2019年10月3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马某某窜至高密市**街猴子网咖内,盗窃刘某某玫瑰金色OPPOR9PLUS手机一部(已发还),价值450元,盗窃郭某某蓝色VIVOY85a手机一部(已发还),价值431元。
5、2019年7月2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窜至高密市**路大唐网咖店内,盗窃袁某某蓝色华为note2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550元。
6、2019年7月26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窜至高密市月潭路奇奇网咖店内,盗窃祖某某华为畅享8手机一部和四盒东方泰山香烟。经鉴定价值734元。
综上,被告人徐某某盗窃四起,价值6507元;被告人马某某盗窃六起,价值78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摩托车、手机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蒋某某证言;4、被害人艾某某等多人陈述;5、被告人徐某某、马某某如实供述;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马某某多次盗窃,数额较大,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马某某均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依法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敏敏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马某某现羁押于高密市看守所;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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