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6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乡**村**组**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7年5月16日被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7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6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0时许,被告人颜某某、徐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路正升百老汇2单元19-3室,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二小包疑似冰毒及和麻古,卖给郭某某,颜某某还通过手机微信收了郭某某200元人民币好处费,徐某某通过手机微信收了郭某某300元人民币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到场抓获,缴获上述疑似毒品和颜某某、徐某某联系贩毒的手机各一部。经称量,上述疑似冰毒净重量为0.32克,疑似麻古净重量为0.14克。经鉴定上述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颜某某、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资料、通话记录及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颜某某、徐某某的供述;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称量记录等;
6.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徐某某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4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某、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世洋
检察官助理:舒晓梅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徐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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