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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韩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公诉刑诉〔2019〕31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镇**村**村民组,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7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6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镇**村**村民组,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7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6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镇**村**村民组,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7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6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5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镇**村**村民组,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7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6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镇**村**村民组,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7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6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镇**村**村民组,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7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6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67********,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镇**村**村民组,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7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6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镇**村**村民组,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7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6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72********,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镇**村**村民组,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7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6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韩某某等9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7月13日,王某某承包了翁牛特旗**乡**村**村民组后洼140亩旱地,与**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规定了土地四至、权利义务关系,土地承包期限为20 年,即2001年10月31日至2021年10月31日,并于2001年8月1日在翁牛特旗公证处进行了公证。2004年8月12日,王某某将此地块转包给赵某乙等人并一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规定了土地四至、权利义务关系,土地承包期限为17年,即2004年10月31日至2021年10月31日。

2018 年4月,被告人徐某某同韩某某、姜某某等人以赵某乙承包经营的土地合同到期为由,将赵某乙承包经营的土地强行耕种并将**村委会、王某某起诉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定2001年7月13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2018年8月13日,翁牛特旗人民法院驳回徐某某等人的诉讼请求,徐某某等人不服上诉至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0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徐某某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2019年4月份,徐某某伙同韩某某、姜某某等人多次到赵某乙承包的土地内阻拦赵某乙耕种,并将该土地强行耕种。

经价格认定,土地的承包费、旋地费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 9847. 00元。被告人徐某某、韩某某、姜某某、郭某某、赵某甲、张某某、卢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韩某某、姜某某、郭某某、赵某甲、张某某、卢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翁牛特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笔录、现场图集照片、辨认笔录;7.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韩某某、姜某某、郭某某、赵某甲、张某某、卢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韩某某、姜某某、郭某某、赵某甲、张某某、卢某某、吴某甲、吴某乙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等9人共同实施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某、韩某某、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郭某某、赵某甲、张某某、卢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在共同犯罪中期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徐某某、韩某某、姜某某、郭某某、赵某甲、张某某、卢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英利

书记员:张 岩

2019年11月20日

附:1.九被告人现羁押于翁牛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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