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桂阳县**镇**村**组,现住桂阳县**楼。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81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永州**饲料有限公司桂阳区域负责人,出生地湖南省南县,户籍所在地益阳市大通湖区**镇**村**号,现住桂阳县**。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出生地桂阳县,户籍所在及现住地桂阳县**街道**街**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雷某某、黄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15日至12月11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12日至11月26日)。三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永州**饲料有限公司开始对桂阳县方元镇中和村被告人雷某某的肉猪养殖场进行综合管理。被告人黄某某系新希望公司桂阳区域的负责人,由其对雷某某的养殖场进行具体管理。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黄某某、雷某某决定对15头异常生猪以低价卖给被告人徐某某。
2019年8月16日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桂阳县鹿峰街道一市场第50号摊位,被桂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桂阳县生猪定点屠宰联合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徐某某当时正在销售的280.26公斤猪肉经桂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认定为检验检疫不合格猪肉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涉案猪肉;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微信记录截屏、户籍信息、关于对徐某某销售猪肉产品案的认定意见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雷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徐某某、雷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雷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雷某某、黄某某违反国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辉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雷某某、黄某某现被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检察卷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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