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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陈某甲贩卖毒品案)_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一部刑诉〔2020〕Z14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白江区**街道**村**组**号,现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号。2020年9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900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镇**路**段**号**栋**单元**楼**号,现住成都市青白江区成都市青白江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号。2020年8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文汇小区门口将一包价值300元的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乙,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毒资300元。

2、2020年8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文汇小区门口将一包价值600元的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毒资600元。

同日,民警在成都市青白江区文汇小区门口将被告人徐某某挡获,后将被告人陈某甲及吸毒人员周某某挡获,并从被告人徐某某的裤包查获一袋疑似毒品的黄色晶体颗粒物(0.2克),从被告人陈某甲房间卧室的挎包里查获四袋疑似毒品的黄色晶体颗粒物(总重量为1.72克),从周某某的裤包查获一袋疑似毒品的黄色晶体颗粒物(0.36克)。经鉴定,被查获的6袋黄色晶体颗粒物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微信及支付宝支付记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鉴定意见和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陈某甲明知是毒品而分别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已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陈某甲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源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侦查卷宗叁册、光盘壹张;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各贰份;

3、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看守所;

4、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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