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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陈某甲等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虞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101021989********,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工作单位:河南昊鑫企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路**楼**号楼**单元**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81199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工作单位:河南昊鑫企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卫辉市人民路朝阳小区**楼**单元**。因本案于2019年1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柳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3199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工作单位:河南昊鑫企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乡**村**。因本案于2019年1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6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工作单位:河南昊鑫企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乡**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等4人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6日、11月21日将本案退回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同年10月6日、12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8日,陈某乙(另案处理)出资在河南郑州市郑东新区成立了河南昊鑫企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鑫公司”),该公司由刘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具体业务,由张某某(另案处理)任法人代表,昊鑫公司于2018年7月起为“闪电虎”、“雏鹰”、“甜兔”等多家网贷APP实施有偿催讨业务,逐渐形成了以陈某乙、刘某某为首,靳某某(另案处理)、王某乙(另案处理)、王某丙(另案处理)、李某甲(另案处理)为重要成员,被告人徐某某等9名催收组长及下属的50名催收员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有严密的工作纪律和管理制度。在催讨过程中,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电话、彩信、微信等方式辱骂、恐吓、发送PS侮辱图片骚扰借款人及其亲友,迫使其还款,严重干扰了数百户家庭的正常生活秩序。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为摄取高额非法利益,通过“七天乐享”和“畅响花”等套路贷借款平台,以低息为诱饵,隐瞒“砍头息”、“逾期费”等方式骗取被害人的财产。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发展过程中,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数万条。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

一、被告人徐某某负责的小组成员有马某某(另案处理)、陈某甲等人,其所在小组实施的寻衅滋事情况分述如下:

1、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以发送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债务人王某丁进行催债。

2、2018年12月期间,马某某以发送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债务人(150********持有人)进行催债。

3、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以发送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债务人伍**进行催债。

4、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以发送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债务人(138********持有人)进行催债。

5、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以发送辱骂或者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债务人的关系人(135********持有人)进行催债。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甲在工作期间还帮助其女友门某某(另案处理)以发送PS 图片的方式对债务人进行催债。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门某某以发送PS图片的手段对债务人郭某某及其关系人进行催债。

2、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门某某以发送PS图片的手段对债务人杨某某进行催债。

3、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门某某以发送PS图片的手段对债务人倪某某进行催债。

4、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门某某以发送PS图片的手段对债务人陈某丙及其关系人进行催债。

二、被告人柳某某、王某甲实施的寻衅滋事

(一)被告人柳某某实施的情况:

1、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柳某某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债务人宋某某进行催债。

22018年12月08日,被告人柳某某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债务人庄某某进行催债。

3、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柳某某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PS图片的手段对债务人赵某某及其关系人进行催债。

4、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柳某某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PS图片的手段对债务人胥某某进行催债。

5、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柳某某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PS图片的手段对债务人夏某某及其关系人进行催债。

6、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柳某某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债务人张某乙某某催债。

7、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柳某某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债务人张某某催债。

8、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柳某某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PS图片的手段对债务人骆某某及其关系人进行催债。

9、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柳某某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PS图片的手段对债务人那某及其关系人进行催债。

10、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柳某某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的手段对债务人李某乙进行催债。

(二)被告人王某甲实施的情况

1、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PS图片的手段对债务人冯某某进行催债。

2、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PS图片的手段对债务人艾某某进行催债。

3、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以发送辱骂或恐吓信息、PS图片的手段对债务人陈某某进行催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丁、宋某某、冯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陈某甲、柳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手机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陈某甲、柳某某、王某甲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陈某甲、柳某某、王某甲多次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晶     

年二月二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陈某甲、柳某某、王某甲现均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案移送侦查卷4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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