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54********,汉族,文盲,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院**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厝**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7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某、陈某甲到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七境小学附近已拆迁的旧高压电铁塔底座处,由被告人陈某甲用气割枪切割、被告人徐某某用铁锤砸、推土车运输,偷走高压电铁塔底座的钢铁320公斤。经鉴定,被盗钢铁价格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40元。
2、2019年11月17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某、陈某甲到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凯青山城旁铁路桥附近已拆迁的旧高压电铁塔底座处,由被告人陈某甲用气割枪切割、被告人徐某某用铁锤砸、推土车运输,偷走高压电铁塔底座的钢铁350公斤。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张某某。经鉴定,被盗钢铁价格为700元。
3、2019年11月27日晚上,被告人徐某某、陈某甲伙同同案人郑某某(已行政处罚)到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七境村岭顶的小山坡已拆迁的旧高压电铁塔底座处,由被告人陈某甲用气割枪切割、被告人徐某某用铁锤砸,同案人郑某某用三轮摩托车运输,偷走高压电铁塔底座的钢铁980公斤。已部分追回620公斤并发还张某某。经鉴定,被盗钢铁价格为1960元。
2019年12月2日上午,被告人陈某甲在莆田市荔城区**镇**小区对面**厂内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徐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村**院**号被抓获归案。
2019年12月19日,被害人张某某出具谅解书,谅解被告人徐某某、陈某甲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委托书、谅解书、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陈某甲及同案人郑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一批废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地附近监控;8.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格共计人民币3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志玲
检察官助理:陈逸阳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一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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