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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陈某甲容留卖淫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徐某某(诨名“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3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现住常德市鼎城区**路**乡**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20年5月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诨名“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村**号,现住常德市安乡县**广场。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20年5月1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陈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3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市武陵区**街道**社区租用**路**号门面,注册登记“**足浴店”,与被告人陈某甲在此合伙经营洗浴服务项目。为谋取不法利益,二人合议让卖淫女陈某乙、薛某某、李某某等人在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并提供二楼房间作为卖淫场所,以按摩50元、推油50元、打飞机(指以口交等方式提供性服务)100元、做点(指实际发生性关系)150元的标准收取嫖资,分别从按摩、推油项目抽成25元、从打飞机、做点项目抽成50元后平分赃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11日10时许,嫖娼人员夏某某来到“**足浴店”,卖淫女陈某乙将其带到二楼房间,二人发生了一次性交易,陈某乙以微信转账方式获嫖资150元。尔后,被告人徐某某、陈某甲从中获得抽成50元。

2、2020年4月19日16时许,嫖娼人员马某某来到“**足浴店”,卖淫女薛某某将其带到二楼房间,二人发生了一次性交易,薛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获嫖资150元。尔后,被告人徐某某、陈某甲从中获得抽成50元。

3、2020年4月20日19时许,嫖娼人员周某某来到“**足浴店”,卖淫女李某某将其带到二楼房间,二人发生了一次性交易,李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获嫖资150元。尔后,被告人徐某某、陈某甲从中获得抽成50元。

2020年4月21日9时许,卖淫女陈某乙在“**足浴店”二楼房间提供色情服务时,因嫖娼人员突发疾病死亡,被出警处理的民警查获并当场扣押账本2册。经统计,2019年2月至2020年4月账本登记的获利金额共计人民币35520元。同日,二被告人各向公安机关主动退缴人民币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账本2册;2.受立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现场及微信截图指认照片、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陈某乙、薛某某、夏某某、马某某、周某某、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徐某某、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陈某甲容留多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均系主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文雅洁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电话1378662****)、陈某甲(电话1378788****)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_3.讯(询)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9张;

4.账本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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