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西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经西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高坪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经西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淘宝网”上购买了射钉器、瞄准镜、钢管、钢珠、自动退壳器等制造枪支的配件。被告人徐某某先将射钉器的内钢管用砂轮机开一个长约1.5厘米宽约0.5厘米的槽子,之后将钢管打磨好焊接在射钉器前端充当射钉枪管,最后用铁块和铁皮自制了一个枪的后托焊接在射钉器的后端就制造好一支枪。2019年3月,被告人徐某某又在“京东”上购买了射钉器等配件,用同样的方法制造枪支。2019年5月,被告人徐某某在广元蓝宝石汽修厂上班时给自制枪支喷漆,被同事被告人陈某某看见。因被告人陈某某爱好打猎,就和徐某某商量以300元的价格购买了其中一支枪支。之后,被告人陈某某在“京东”上购买了射钉弹、铁砂子。2020年10月12日,民警在陈某某处查获了该枪支。经鉴定,送检的疑似枪支是枪支,其动力类型为火药。徐某某到案后称其制造的另一支枪支已被其损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2.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陈某某制造、买卖枪支,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慧丽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2册、光盘2张、单页材料1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