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5〕59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89********,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镇**村农民,住该村。2015年4月16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18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公司家属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镇**村)。2015年4月13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18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5年7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伙同陈某某经预谋后,于2015年4月9日,在黑龙江省庆安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由陈某某持徐某某通过网络伪造的照片为陈某某、姓名为田某某的身份证及驾驶证,以日租金250元、租期至2015年4月13日、预付二日租金及2,000元押金的价格,与**公司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从该公司骗租了一台北京现代轿车(价值人民币12万元)。
2015年4月12日,被告人徐某某伙同陈某某,持徐某某通过网络伪造的北京现代车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交强险保险单及车牌照,再次由陈某某出面使用田某某的身份证明,在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的**小额贷款公司,与贷款公司签订车辆买卖协议,准备以车辆作抵押向贷款公司借款人民币10万元的过程中,被贷款公司发现报警后,公安机关当场将陈某某抓获。现北京现代轿车已缴回返还**公司,作案用假身份证明及假车辆证明均已缴回扣押。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5年4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被骗车辆的照片及作案用假身份证、假户口等的
照片;
2. 书证: 汽车租赁协议,车辆买卖协议、扣押单、返还单、
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
3. 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周某某、沈某某、彭某某的证
言;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
6. 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某对被告人徐某某、陈某某进行辨认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陈某某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且二被告人均系主犯,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涛
2015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陈某某现均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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