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8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街道**村**局**号,现住:广东省普宁市**镇**村**片**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5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区**镇**乡**巷**号,现住:江西省萍乡市**区**街道**社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3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杨某某及林某某、吴某某(均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经密谋后决定共同出资在广州市天河区棠东丰乐路58-60号B203成立广州宏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招募员工,在网络上采用微信销售“狐臭”、“脱发”等产品的方式从事诈骗活动。
被告人陈某甲为销售三部经理,负责管理各自部门下属的销售人员,包括确认下单的信息、订单的录入、销售量的统计、销售员的入职培训等一系列销售方面的工作。被告人徐某某为一线销售人员,在明知自己不具备任何医疗保健资格的情况下,仍然使用公司提供的手机使用预先设置好的微信号在添加到客户的微信号后,以“赵老师生发”等名称谎称自己是“治脱发”方面的老师,根据公司提供的话术剧本,按照固定的套路模式,向客户了解信息、进行虚假诊断并推销产品,以使用产品可以达到“生发”等效果诱骗客户购买,在客户误以为销售人员具备该方面的专业知识而确认购买后销售人员将客户的信息在其公司电脑K8系统上下单,后统一由杨某某(已判决)负责进行产品的寄发、物流跟单以及退款退货等售后工作。一段时间后,一线销售人员会对已购买产品的客户进行跟踪回访,当客户反映产品效果不好或无效时,销售人员在简单询问客户的基本情况之后又会根据话术以及固定的套路谎称客户的身体存在其它问题,进一步诱骗客户购买其它组合产品以解决客户的身体问题。
2018年4月17日,公安人员广州市天河区棠东丰乐路58-60号B203查获了该公司同时起获了用于诈骗的电脑、手机、话术剧本、产品等涉案工具一批。2019年7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审计,被告人陈某甲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4448364.30元。2019年5月30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徐某某。经审计,被告人徐某某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1777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材料、同案人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林某某、倪敏珊、刘丽芳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陈某甲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徐某某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远韶
2020年6月15日
(院印)
附件:1. 被告人陈某甲、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两册8张。
3. 量刑建议书4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