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19〕9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5********,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大专肄业,系湘潭**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湘潭市岳塘区**栋**室,因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06年9月25日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6月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6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61981********,汉族,浙江省平阳县人,初中文化,经商,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路**号,因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8年9月29日、2018年12月10日、2019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皇爷”和“张新发”系湖南**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在**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商标。2017年10月,被告人徐某某因制作假冒张新发品牌槟榔需要在包装袋上印制用于扫码抽奖的二维码,通过他人介绍后向武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已作不起诉处理)咨询有关开发制作二维码营销系统的业务,邹某告诉徐某某可以开发制作。2017年11月初,被告人徐某某与邹某在湘潭见面,商谈张新发槟榔二维码营销系统的开发事宜,徐某某当场向邹某演示了张新发槟榔包装袋上的手机扫码抽奖模式,要求邹某开发制作同样的二维码营销系统。双方谈好该二维码营销模式和功能后,又约定好开发费用为10万元,先预付6万。徐某某当即通过微信支付24000元,通过手机银行支付36000元。
邹某根据徐某某的要求,安排其公司技术员刘某负责开发该二维码营销系统,并要求刘某就相关具体技术与徐某某对接,徐某某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刘某提供了标价为20元的张新发槟榔,要求做成包装袋上同样的二维码营销系统。邹某授意刘某从张新发官网截取“皇爷”、“张新发”商标等素材,用于开发和制作该二维码营销系统网站。因该二维码营销系统需要设置扫码中奖功能,徐某某未能提供合适的微信公众号用于发放中奖红包,邹某便将其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借给徐某某使用,徐某某要求将公众号更名为张新发,但因微信公众号不能重名,邹某安排刘某将其公司的微信公众号更名为皇爷发哥槟榔,并将该公众号头像和功能设置为与张新发官方公众号一致。系统开发成功后,刘某向徐某某提供了登陆的网址、密码及使用的方法。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徐某某通过该二维码营销系统生成二维码共计70万个。2018年2月至4月,徐某某通过转账先后分两次将尾款4万元付给邹华。
被告人徐某某在委托邹某开发二维码营销系统的同时,与曾经帮其印制槟榔中奖刮刮卡的被告人陈某某取得联系后,谈好由陈某某帮其在浙江省苍南县**印刷厂印制“皇爷”、“张新发”槟榔的外包装袋、内包装划口拉链袋、礼品包装袋。此后,徐某某将上述委托邹某开发制作的二维码营销系统生成的二维码发送给陈某某用于印制假冒张新发槟榔的包装袋,陈某某明知徐某某没有合法手续,通过伪造委托书的方式,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上半年期间,通过林某某的印刷厂印制张新发槟榔内包装划口拉链袋282000个、牛皮纸外包装袋93000个、礼品包装袋20700个,分多次通过托运发货给徐某某,并以内包装袋0.25元/个、外袋0.38元/个、礼品袋0.9元/个的价格,收取徐某某货款共计133000元。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7年11月租赁湘潭市雨湖区长城乡砂子村砂秋巷民房作为制假窝点,利用其通过陈某某等人印制的假冒张新发槟榔包装袋,以及从张新发门店购得槟榔散仔,雇用黄某某、曾某某等人进行包装加工,制作假冒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张新发槟榔,销往长沙、常德等地获利。其中销给邓某某假冒张新发槟榔货值为458348元,销给刘某某假冒张新发槟榔货值6万余元,销给刘某某假冒张新发槟榔货值为4200元,销给周某某假冒张新发槟榔货值为27000元,以上货值共计约54万余元。
2018年6月1日,公安机关在徐某某上述制假窝点内及徐某某位于湘潭市岳塘区霞光东路金侨书香庭苑El栋21E室的家中查获湖南**食品有限公司张新发槟榔20元、15元、10元礼品包装袋和20元、15元、10元内外包装袋共计484079个,皇爷食品红色编织袋500个,包装好的20元张新发槟榔765包、15元张新发槟榔1024包、10元张新发槟榔274包,共计2063包,以及食品干燥剂和用于制假的封口机、打码机等设备。
经湖南**食品有限公司认定,从徐某某处查获的“皇爷”“张新发”品牌槟榔系列包装袋及3.15标贴、感恩超值18片标贴、脱氧剂,均系侵犯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皇爷”“张新发”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包装袋,属假冒产品。
经湖南省科学技术咨询中心鉴定,从徐某某处查获的湖南皇爷公司槟榔包装袋上的“皇爷”商标标识与《商标注册证》上的“皇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从徐某某处查获的湖南皇爷公司槟榔包装袋上的“张新发”商标标识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张新发”注册商标构成相同。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8年6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6月28日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接受询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假冒注册商标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少优
2019年3月12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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