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四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6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市辖区**街道**区**小区,现住于涟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6198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涟水县,住**镇**村**组**号。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盗窃,于2017年9月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某、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18日、8月1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徐某某驾驶苏F****白色奇瑞轿车,至涟水县**镇**小区**号楼楼下,盗窃被害人汪某某的白色速派奇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180元;
2、2020年4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徐某某驾驶苏F****白色奇瑞轿车,至涟水县**镇**小区**号楼楼下,盗窃被害人孙某某的白色鑫金立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20元;
3、2020年4月18日24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徐某某驾驶苏F****白色奇瑞轿车,至灌南县**镇**小区**号楼楼下,盗窃被害人赵某甲的白色宗申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60元;
4、2020年4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徐某某驾驶苏F****白色奇瑞轿车,至灌南县**镇**小区**号楼楼下,盗窃被害人庄某某的乳白色盛吴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790元;
5、2020年4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徐某某驾驶苏F****白色奇瑞轿车,至沭阳县**镇**小区**号楼楼下,盗窃被害人贺某某的红色大将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7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1证人黄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赵某乙、张某某证言;
1被害人汪某某、孙某某、赵某甲、庄某某、贺某某陈述;
1被告人金某某、徐某某供述和辩解;
5.灌南县价格认定中心灌价认定[2020]44号鉴定意见、灌南县价格认定中心灌价认定[2020]64号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金某某、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中凯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被告人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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