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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金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刑诉〔2020〕Z392号 

  被告人徐某某,绰号“老*”,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11979********,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镇**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8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镇**村**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摩托车路过澄海区东里镇老桥头附近时被一男子突然从路边推出摩托车惊吓到,怀恨在心。当晚22时许,徐某某携带一把自制刀具并纠集被告人金某某到东里镇老桥头附近,准备寻找该名男子报复。当金某某驾驶粤D3****号小轿车载徐某某来至东里镇老桥头附近时,恰好被害人余某驾驶摩托车经过该处,徐某某认为余某就是惊吓到他的男子,让金某某驾车追赶,追至东里镇招商路,将余某截停后,被告人徐某某持一把自制刀具下车并挥刀追赶被害人余某平,余某平见状,急忙弃车跑至附近“**家纺店”内躲避,徐某某持刀追至**家纺店外,被周围群众劝阻,返回将余某摩托车后尾箱(价值20元人民币)砸毁后,后乘坐被告人金某某驾驶的小轿车逃离现场。

被告人金某某于2020年4月14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4月16日到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东里派出所投案。

案发后,被害人余某2020年5月18日已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申请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的行为从宽处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徐某某、金某某的供述;

2. 被害人余某的陈述;

3. 证人黄某的证言;

4. 侦查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5. 价格鉴定机构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

6. 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调取的视频监控视听资料; 

7. 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调取的被告人的身份户籍材料、前科材料及出具的到案经过;

8. 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金某某因小故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金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徐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被告人金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传誉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 被告人徐某某、金某某现均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 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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