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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金某某、袁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盖检未成年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栋**单元**层**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盖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8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盖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8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0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园**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盖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8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金某某、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6月期间,在青岛市、盖州市等地,被告人徐某某纠集被告人金某某、袁某某、荆某某(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冒充年轻女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中奖信息,虚构高中奖率,并在微信群虚构“时时彩”投注及开奖结果等手段,共诈骗被害人程某某等人人民币总计13万余元。

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金某某、袁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金某某、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金某某、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盖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春嵘
代理检察员:  刘  萍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袁某某、金某某现羁押于盖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随案移送手机9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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