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庐江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庐江县**镇**社区**新村**组**号,现住本市雨山区**花园**出租房。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邢银道,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301965********,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利辛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镇**村**号,现住本市雨山区**乡**村出租私房。被告人邢银道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9日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7日被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8日被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邢银道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楚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邢银道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4日下午,被告人徐某某伙同被告人邢银道驾车至马鞍山**废钢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厂配电房旁的围墙处,使用断线钳将围墙边的废旧电缆线剪成小段,并用工具刀将电缆线进行剥皮,后将盗窃所得电缆线运至本市雨山区**花园**栋**号底商“**废旧金属收购站”,在该收购站内将电缆线彻底剥皮后得到紫铜46公斤,并以42元/公斤进行销赃,得赃款人民币1932元,徐某某分得人民币1232元,邢银道分得人民币700元。
2.2019年10月25日上午,被告人徐某某再次伙同被告人邢银道驾车至马鞍山**废钢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厂配电房的围墙处,采用同样的方法对该处的剩余电缆线实施盗窃,并将盗窃所得70.5公斤电缆线运至同一收购站准备销赃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邢银道盗窃的废旧电缆线中得到的紫铜价值人民币4301元。上述电缆线及紫铜均已起获并发还给了马鞍山**废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人徐某某、邢银道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发还清单、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邢银道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称重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邢银道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邢银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430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邢银道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邢银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邢银道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邢银道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妍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雨山区**花园**出租房;被告人邢银道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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