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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邓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诉刑诉〔2019〕331号 

被告人徐某兴,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78********,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汉族,中专文化,系广东省肇庆市**物流有限公司股东之一,家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路**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021982********,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汉族,大专文化,系广东省肇庆市**物流有限公司股东之一,家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路**号**幢**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兴、邓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共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30日,被告人徐某兴、邓某某及麦某某(另案处理)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肇庆市**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人徐某兴负责安全管理和车辆管理、招聘司机等工作,被告人邓某某负责公司日常的货物运输业务、财务等工作,麦某某只负责出资,并邀请杨某某(另案处理)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2016年12月1日1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安排其公司的司机黎永耀(已判刑)驾驶其公司的粤H1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AB***挂重型平板半挂车车辆运载货物,从肇庆市**有限公司出发前往肇庆市高要区白土镇,行驶至肇庆市高要区南岸街道要南一路蔚蓝国际路段红绿灯位时,因车辆载重超重、制动性能下降、车辆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等原因,连续碰撞前方正在等候放行的其他社会车辆,造成三人死亡、多人受伤,多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2811250.84元的严重后果。被告人徐某兴、邓某某作为负责人、管理人,没有按规定对司机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没有按规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在车辆载重超重、制动性能下降、车辆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等情况下,仍安排司机从事货物运输的工作,致使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人死亡、多人受伤等严重后果。

经广东谨正司法鉴定所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徐某玮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被害人冯某浩、吴某飞均符合交通事故导致创伤性休克合并生前烧伤窒息死亡。

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霞、焦某带的损伤程度均已达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营业执照、刑事判决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材料等书证;2.证人杜某、陈某培、张某泉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代某军、陈某华、张某霞等人的陈述;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被告人徐某甲兴、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兴、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兴、邓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三人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金艳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兴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39*******);被告人邓某某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路**号**幢**房(联系电话177*******)。

2.案卷材料拾柒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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