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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赵某甲8人寻衅滋事案,赵某乙寻衅滋事、赌博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19〕124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 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3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 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31995****v,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街道**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 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31989****,苗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街道**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赵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3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街道**组**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安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3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街道**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28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 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21991******,彝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贵州省**镇**村**组。2015年11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8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4月1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6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贵州省纳雍县**镇**村**组。2013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8月14日因吸毒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3月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11月19日因吸毒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6年3月2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5月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5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2016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5月1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 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61983******,白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贵州省纳雍县**街**院子**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赵某甲、彭某某、安某某、赵某乙、朱某某、杨某某、邹某某、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辩护人的意见,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8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诸暨市公安局于同年9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19年4月9日晚,被告人朱某某在诸暨市***KTV唱歌期间,到被告人徐某某包厢敬酒时双方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徐某某、彭某某,赵某甲持酒瓶对朱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杨某某、邹某某、赵某某得知朱某某被打后,到该包厢帮衬朱某某,并和被告人徐某某、彭某某,赵某甲、安某某、赵某乙继续发生打斗,并用啤酒瓶互砸。

经诸暨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朱某某系头皮挫伤、多处软组织挫伤,被告人邹某某系左侧枕顶部头皮挫裂伤、左腹部皮肤损伤,被告人赵某乙系左前臂伸肌群断裂及血管、神经损伤,被告人彭某某系右手手指多处裂伤,四人所受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朱某某、安某某、彭某某、赵某甲、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伤势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常住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徐某某、赵某甲、彭某某、安某某、赵某乙、朱某某、杨某某、邹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二、赌博罪

2018年12月16日至12月21日期间,被告人赵某乙及蹇某某、向某某、传某某等人(均已判决)作为一方人员,伙同王某某(已判决)等人作为另一方人员在诸暨市**茶楼、**茶楼、**棋牌室以“炸金花”方式聚众赌博5次,累计抽头获利3.5万余元,获利由两方平分后内部分成。被告人赵某乙在赌博过程中共计放资3万余元,获利22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乙已退缴赃款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暂扣款票据,常住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赵某乙及同案犯蹇江涛、传海强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赵某甲、彭某某、安某某、赵某乙、朱某某、邹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赵某甲、彭某某、安某某、赵某乙、朱某某、杨某某、邹某某、赵某某无视国法,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互致二人轻微伤后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朱某某、安某某、彭某某、赵某甲、赵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邹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乙一人犯数罪,应当并罚。故对被告人徐某某、赵某甲、彭某某、安某某、赵某乙、朱某某、杨某某、邹某某、赵某某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赵某甲、彭某某、安某某、赵某乙、朱某某、邹某某、赵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量刑建议详见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赵某甲、彭某某、安某某、赵某乙、朱某某、杨某某、邹某某、赵某某现均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5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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