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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赵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9〕71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镇**路**号**栋**号,住湖南省衡阳县**镇**路**号**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2019年1月3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许县**乡**村**号,住河南省通许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2019年1月3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期间,雷某某(另案处理)与太原**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院)负责人王某甲(已起诉)预谋后,安排欧某某(已起诉)与王某甲商谈利用医托实施诈骗,后利用医托团伙成员邹某某、王某乙、阳某某(上述三人已起诉)等多人在我市山西省人民医院、山大一院等大医院妇科门诊处,采取冒充复查病友、医院工作人员与被害人搭讪,虚构上述大医院的妇科名医在**医院坐诊等方式,将被害人常某某等人骗至本市迎某某双塔北路79号**医院妇科就诊,后在**医院相关科室,由医生尹某某(已起诉)等人通过虚构夸大被害人病情、给患者做虚假检查、虚假治疗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骗取被害人钱款人民币156044元。诈骗所得钱款,按照医托方与王某甲的约定,45%分配给医托方,55%分配给**医院,由记账人员统计后由孙某某(已起诉)转账给医托方。

欧迪香负责医托日常住宿管理,纠集被告人徐某某、邹某某、王某乙、阳某某、雷某某、蒋某甲、蒋某乙、赵某乙(后七人已起诉)等人,由上述被告人二人或者三人一组在本市山西省人民医院、山大一院、山大二院等大医院妇科门诊处,采用上述方式将被害人骗至**医院进而骗取被害人钱款,其中被告人徐某某骗取钱款人民币14244元。

2018年6月底至2018年7月16日期间,被告人赵某甲负责在**医院收费处登记被骗患者信息及消费金额,后转发至邹某某处,由邹某某计算医托成员提成。被告人赵某甲诈骗钱款共计人民币450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 辨认笔录;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赵某甲诈骗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秦亚思

2019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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