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19〕49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7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楼**号,职业:经商,政治面貌:群众。2018年8月28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拘留,2018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211022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灯塔市**镇**村**号,现住址:广西南宁市防城港市港口区**小区**栋**单元**号,职业:无业人员,政治面貌:群众。2018年7月18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拘留,2018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赵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2019年2月5日、2019年4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至2017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徐某某、赵某某在河北**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河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某甲(别名刘某乙,在逃),实际经营人王某甲领导下,利用唯宝汇电子商务平台(http://www.vbaohui.com、www.vbh619.com、www.aca99.com),采取购买珠宝或者手表返还本金、购买珠宝赠积分、购买ACA数字货币及资产包赠送珠宝或者手表等三种模式,要求参加者以购买珠宝或者手表获得加入资格(即缴纳一定数额的入门费),鼓励参加者发展他人加入,并以相互推荐的关系组成一定顺序的层级,在全国范围内组建传销团队,建立推荐奖、平衡奖、管理奖、团队福利、公司分红等返利制度,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一、2014年4月份至2017年7月份,被告人徐某某伙同江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肖某某、席某某(六人均另处)等人,向河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缴纳一百万元保证金,成为唯宝汇在四川省总代理。在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广州市增城区、内蒙古鄂尔多斯东胜区、河南省南阳市等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发展唯宝会员60676人,涉案金额达34692万元。
二、2015年5月份至2017年7月份,被告人赵某某伙同韩某某(在逃)、王某乙、张某甲、秦某某、张某乙(四人均另处)等人,在石家庄市、山西省阳泉市矿区及盂县等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发展唯宝会员1820人,涉案金额达2634.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赵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浩
2019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与王某甲案卷并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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