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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赵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山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群众,案发前系江苏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城市经理,住泰安市泰山区**路**号楼**单元304。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041974********,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案发前系江苏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团队经理、第一×××经理,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某某小区**号楼1-502。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案发前系江苏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第二营业部经理,住泰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韦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02197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案发前系江苏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第一×××做业务员,住泰安市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02196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案发前系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营业部团队经理,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赵某某、杨某某、曹某某、韦某某、霍某某、杨某、曹某某(后三人另案处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7月29日至2019年8月12日、2019年10月13日至2019年10月27日、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8月12日至2019年9月12日、2019年10月27日至2019年11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至2017年7月,江苏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根据某某总公司的安排,通过口口相传、报纸媒体等方式,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261人吸收存款共计3852万元。其中,被告人徐某某2016年6月25日至2017年7月任某某分公司经理期间,吸收公众存款2817万元。被告人赵某某2014年7月至2015年10月任某某分公司团队经理、2015年10月至2017年7月任第一×××经理期间,吸收公众存款2865.5万元。被告人杨某某2014年8月8日至2015年9月6日任某某分公司培训讲师、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任第二营业部经理期间,吸收公众存款609万元。被告人韦某某2015年3月30日至2017年7月任某某分公司第一×××业务员期间,吸收公众存款460万元。被告人曹某某2015年10月至2017年7月任某某分公司第二营业部团队经理期间,吸收公众存款22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涉案公司工商信息等;2.证人证言: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徐某某、赵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韦某某、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赵某某、杨某某、韦某某、曹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韦某某、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雪景

检察官:吕黛婷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赵某某、杨某某、韦某某、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七十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5.《量刑建议书》四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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