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200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赵某某、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于2020年2月2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赵某某、周某甲伙同李某甲、周某乙(均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经共谋后,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公租房E组团小区2号门外马路边,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的嘉吉牌JL150-3摩托车一辆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4875元。
被告人徐某某、赵某某、周某甲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徐某某、周某甲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公安机关追回被盗车辆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2.证人李某甲、周某乙、周某丙、李某乙等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赵某某、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赵某某、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赵某某、周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赵某某、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赵某某、周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周某甲到案后有一般立功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赵某某、周某甲单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黄奕玮
检察官助理: 何 苗
2020年4月8日
附:
1. 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家中(电话号码:1992375****)
2. 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家中(电话号码:1852355****)
3. 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家中(电话号码:1762310****)
4.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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