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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赵某某盗窃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59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长兴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转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4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蒙城县**镇**社区**庄**号,现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工地宿舍。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5日晚,被告人徐某某伙同赵某某至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欧派牌电动自行车窃走,后将该车销赃至长兴县**街道**路**车行。经长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自行车的价格为450元,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19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徐某某伙同赵某某至长兴县**镇**村**自然村杨某某家厨房内,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欧派牌电动自行车窃走,后将该车销赃至长兴县**街道**路**商行。经长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自行车的价格为1925元,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2019年12月27日早上,被告人徐某某伙同赵某某至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周某某家院子内,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万达牌电动自行车窃走,经长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自行车的价格为600元,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徐某某、赵某某盗窃三次,金额共计为人民币2975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归案经过、扣押清单、电动车防盗备案登记卡、旧货经营凭证、委托书、车辆信息、长兴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发还清单、人口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杨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3、证人朱某某、嵇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6、辨认照片、检查照片、扣押照片、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霞 

检察官助理:王逸雯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联系电话1988343****)、赵某某(联系电话1322121****)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公安侦查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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