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70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住黄山市屯溪区**镇**小区**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12日被本院决定释放,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被告人贺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701195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住安徽省歙县**镇**组。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贺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徐某某、贺某某因对屯溪区“**”地块出售款的发放方案和金额不满意,多次和**村其他村民一起聚集在该地块的工地阻止施工。10月16日,徐某某和贺某某下到正在修砌的蓄水池内,拆除蓄水池砖头,毁坏蓄水池。之后,徐某某、贺某某等人买了锁将工地大门锁住,使施工单位无法进场施工。村民们还每户交100元存放于徐某某的银行账户内用于维权。“**”项目因受徐某某、贺某某等人的阻挠,于2019年10月15日全面停工至11月25日复工,停工时间长达42天,给承建该项目的黄山市屯溪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造成严重损失。
另查明,被告人徐某某、贺某某分别于2019年11月22日和11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损失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程某某、汪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贺某某聚众扰乱企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致使其工作、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二人作为积极参加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高佳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镇**小区**号;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歙县**镇**组。
2.公安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光盘二张(附卷)。
4.笔记本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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