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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谷某某持有伪造的发票案)_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2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居民。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山庄**楼**单元**室。2018年11月27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由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0日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谷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9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居民,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天苑**楼**单元**室。2018年11月27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由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0日由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谷某某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谷某某在张家口瑞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为给驾校购买的奇瑞轿车办理签订协议等手续,通过微信联系施某某(己判决)伪造张家口安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印章1枚、沽源县平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印章1枚、张家口市蔚县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印章1枚。经河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张家口安通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印章、沽源县平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印章、张家口市蔚县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印章均为假印章。

2、2018年9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谷某某在张家口瑞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为给驾校购买奇瑞轿车办理零首付购车、贷款等手续,通过微信联系施某某(己判决)制作购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62份,票面金额共计3470000元。 经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桥西区税务局鉴定,上述62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伪造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张家口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批复,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贷款明细单;调取证据清单、驾驶员培训学校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随案移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工作说明;手机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照片制作说明;手机微信聊天截图、照片制作说明;刑事判决书;

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徐某某、谷某某的供述;

3、证人证言:证人施某某、边某某、岳某某、甄某某、马某某、李某某、忻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张家口桥西区税务局鉴定证明;河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张家口安通、沽源平安、蔚县驾驶员培训学校公章原件,印文材料;

5、辨认笔录:证人分别辨认张家口瑞垣汽车销售公司老板、公司销售经理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徐某某、谷某某伪造企业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被告人徐某某、谷某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持有伪造的发票,共计62份,票面金额3470000元,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规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企业印章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追究被告人徐某某、谷某某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少辰

                                      书记员:马云龙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移送扣押假公章5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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