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66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5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总口农场**队**号,现住湖北省潜江市**栋**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9月18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茶陵县**镇**村**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路**栋**室,因本案于2020年9月1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段某甲、段某乙、董某甲、焦某某(均已被判刑)共同成立杭州广全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招聘话务员,段某乙负责对话务员进行培训,董某甲负责话务中心,由话务员冒充杭州健康指导中心医生,打电话给患者,销售蛾苓丸,焦某某负责发货。因未能盈利,经董某甲提议,2012年8月段某甲聘请陈某甲(已被判刑)加入杭州广全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责对话务员进行培训及销售业务。在陈某甲到来之前,王某甲(已被判刑)经网上招聘到段某甲的公司上班。自杭州广全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成立至2016年2月1日间,段某甲又陆续成立了杭州仕聚贸易有限公司、杭州耀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杭州前康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杭州鼎益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南昌博康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段某甲虽注册成立了上述多家公司,但实际上是作为一个整体从事药品销售活动。因上述公司均没有药品经营资质,在2012年12月6日至2015年11月26日期间,段某甲又陆续收购、成立了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杭州鼎泰大药房有限公司、杭州三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汉永药房、常州天泽大药房有限公司、济南博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南昌博康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并以上述公司、药房的名义购买、销售药品,同时在药房附近租有仓库,用于存放药品及发货。
陈某甲加入之后,段某甲公司的组织架构定型。段某甲系实际控制人、最高决策者,下设人事部,由段某乙任经理,负责话务员招聘、人事、财物、日常事务及药房管理,招聘话务员要求普通话标准、口齿伶俐,没有其他要求,所招聘的话务员均不具有医师、药师资格;话务部(话务中心)由陈某甲任经理,王某甲任副经理,负责对话务员进行培训、药品销售;广告部,由董某甲任经理,负责在报纸杂志等媒体上发布广告、登记客户信息、赠送书籍的编辑;物流部,由焦某某任经理,负责书籍、药品邮寄。上述人员定期召开会议,段某乙、陈某甲、董某甲、焦某某、王某甲向段某甲汇报工作,对公司遇到的问题共同商议、决策。
在公司组织架构确定的同时,也确定了药品的销售模式。先由董某甲负责的广告部编辑《天蚕与前列腺》等书籍,书中虚构、夸大蛾苓丸的疗效,在未取得出版许可的情况下,交由他人印刷;同时在报纸、杂志、电视台等媒体上发布赠送上述书籍的广告,并留下联系电话。有患者拨打电话索取书籍时,广告部的接线员会记下患者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作为客户资源,之后将上述客户资源转交给话务部。陈某甲与王某甲再将客户资源分配给话务员,话务员按照陈某甲培训的话术给患者打电话推销蛾苓丸、媚苓丸、茸地益肾胶囊等药品。话务员打电话推销过程中,按照陈某甲培训的话术,先是自报家门、抬高身价,谎称自己是医生、教授、专家、前列腺康复中心主任、老师、健康指导中心老师等,以此骗取被害人的信任;通过与被害人的交流了解其需求后,夸大被害人病情的严重性,甚至恐吓被害人称如不及时治疗会癌变、恶化为尿毒症;接下来介绍蛾苓丸等药品,夸大疗效,虚构治愈率,谎称服药时间越长效果越好,只要按疗程服用就可以根治;报价时谎称蛾苓丸是纳入国家十二五规划的项目,购买蛾苓丸享受国家60%的财政补贴,生产厂家为庆祝建厂若干周年有赠送活动等事实,让被害人误认为价格十分优惠;被害人决定购买蛾苓丸之后,由话务部将发货的相关信息转给物流部,由物流部负责发货。物流部以药房的名义通过快递公司发货,并委托快递公司代收货款,药品实际是从药房附近的仓库发货。被害人服药之后发现没有效果,话务员即以需要延长服药时间为由,欺骗被害人继续购买、服用蛾苓丸等药品。因经常有客户向监督部门投诉,段某甲等人遂决定经常变更发货地址来逃避检查。为应对“无效退款”的承诺,当有被害人提出退款时,故意设置障碍,后来干脆将“无效退款”的内容从书籍、投诉卡中删除。
段某甲等人开始销售药品后 ,经段某乙与杭州向东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联系,使用该公司开发的waymi软件系统作为日常管理、记录客户信息及销售业绩、内部数据传递的系统。因变更过服务器,导致前期部分销售金额在系统中无法显示,且无法恢复。因软件设计的原因,系统中记录、显示的销售金额为实际销售金额的十分之一,所显示的收款金额为剔除拒收、退款后的实际销售金额。经鉴定,至2016年9月案发,段某甲等人共骗取黄某甲明、贾某某、包某某、郑某甲等被害人财物2.5872455亿元,其中黄某甲明、盛旭升等535名被害人共被骗2501731元,被害人盛旭升被骗的10079元已经被其追回。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在杭州耀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担任接线客服,负责接听客户电话,登记客户信息并免费向客户赠送写有虚构“娥苓丸”药效内容的书籍;于2015年6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在杭州耀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担任话务员,其在明知公司以电话销售娥苓丸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虚构专业人员身份,利用话术、电话推销娥苓丸,参与诈骗数额为260690,非法获利8.9万余元。被告人徐某某杰于2020年10月14日退出赃款88444元。
被告人谭某某于2013年5月至2014年11月期间在杭州耀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担任话务员,其在明知公司以电话销售娥苓丸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虚构专业人员身份,利用话术、电话推销娥苓丸,参与诈骗数额为239716.2元,非法获利13万余元。被告人谭某某于2020年10月12日退出赃款8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调取证据清单,涉案相关银行账户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徐某某杰上班期间统计及个人业绩、销售清单、谭某某上班期间统计及个人业绩、销售清单、话术材料、赃款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张某甲、马某某、唐某某、陈某乙、何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贾某某、朱某甲、金某甲、陈某丙、张某乙、金某乙、郑某乙、张某丙、黄某甲、郑某丙、方某甲、赵某某、郑某丁、张某丁、方某乙、吴某甲、张某戊、周某某、张某己、张某庚、吴某乙、余某乙、董某乙、费某某、邵某某、钟某甲、黄某乙、盛某某、郑某甲、吴某甲、钟某乙、张某辛、陈某丁、杨某某、屠某某、于某某、王某乙、郑某戊、张某壬、叶某某、陈某戊、王某丙、祝某某、张某癸、王某丁、黄某丙、洪某某的陈述;
4.其他同案犯的供述:段某甲、段某乙、董某甲、焦某某、陈某甲、王某甲、张某子、陈某己、全某某、张某丑、吴某丙的供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7.鉴定意见: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计算机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依法追究被告人徐某某、谭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谭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某、谭某某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童勇平
检察官助理:朱小萍
2020年10月23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
被告人谭某某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826****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被告人徐某某退出赃款88444元,被告人谭某某退出赃款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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