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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许某某等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一刑诉〔2020〕370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9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安徽省肥西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宁国路**号**栋**室,住合肥市包河区宁国路**号**栋**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宿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桥区桃园镇**村**组,住宿州市桥区桃园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7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0月1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10月2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苏省泰兴市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兴市**镇**村**组**号,住泰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7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0月1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许某某、丁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凡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组织被告人许某某、丁某某、薛某某(另案处理)在安徽省巢湖市以许某某、丁某某、薛某某为法定代表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公司公章等材料共7套,并予以收购。其中以许某某、丁某某为法定代表人各办理2套,以薛某某为法定代表人办理3套。

2020年4月17日、4月27日,被告人许某某、徐某某分别在昆山市电商公司门口、合肥市港澳广场速8酒店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抓获;4月20日,被告人丁某某主动至巢湖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许某某、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许某某、丁某某违反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某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徐某某、许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设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许某某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被告人丁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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