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覃某某等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刑诉〔2019〕490号

被告人徐某某,绰号“老邓”、“邓脚松”,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6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住**镇**村**委**队**号。曾因赌博于2001年4月6日被武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4年4月26日被武某某公安局罚款200元,于2014年11月1日被武某某公安局处以警告。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武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6日被武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覃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82********,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住**镇**村**委**队**号。曾因盗窃于2001年3月30日被武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于2019年4月9日被武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武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6日被武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郭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75********,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住**镇**村**委**队**号。曾因赌博于2018年5月3日被武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武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3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武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6日被武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郭某甲、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被告人徐某某经人介绍在网上购买了一套用于在赌博时“出老千”赢钱的设备。6月初,被告人徐某某与覃某某、郭某乙(另案处理)、郭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商量,在赌钱时使用这套设备“出老千”赢钱,大家表示同意。后被告人徐某某、覃某某和郭某乙、郭某丙等人多次在黄茆根村赌博过程中相互分工协作,使用这套“出老千”设备赢钱。8月的一天,被告人郭某甲得知徐某某等人在赌博中“出老千”赢钱,徐某某等人因害怕郭某甲揭发他们,便拉郭某甲入伙,郭某甲在赌博时主要负责“哄场”。2019年9月4日,当被告人徐某某、覃某某、郭某甲以及郭某乙、郭某丙等人在黄茆根村赌博时又使用 “出老千”设备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从2019年6月3日至9月4日,被告人徐某某、覃某某、郭某甲以及郭某乙、郭某丙等人在赌博过程中利用“出老千”设备共赢取86200元,五人将赃款分赃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郭某甲、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覃某某、郭某甲等人以营利为目的,经过商量,合伙在赌博过程中利用出老千设备赢钱,赌资数额累计达5万元以上,且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某、覃某某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郭某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覃某某、郭某甲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覃某某、郭某甲到案后主动退出违法所得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甲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爱红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覃某某、郭某甲现羁押于武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作案工具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