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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袁某甲、陈某某、袁某乙寻衅滋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经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5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5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号**栋**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广丰县**镇**村**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4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镇**村**号,现住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厂**公司。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袁某甲、陈某某、袁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徐某甲、袁某甲、陈某某、袁某乙等人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餐厅吃饭、喝酒,吃完后在该餐厅大门口等车、聊天。熊某甲开车与被害人熊某乙、熊某丙一起到该餐厅大门口接被害人徐某乙(系该餐厅工作人员),熊某甲与徐某乙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徐某甲因熊某甲将车停在其身边,对熊某甲有言语挑衅,熊某甲等人未与之发生冲突。随后,熊某甲与徐某乙在马路对面又发生口角。徐某甲走到熊某甲与徐某乙身边,对二人评头论足,熊某甲、徐某乙没有理会。袁某乙见状赶到现场将徐某甲拉走,二人走到停在马路对面的车子旁边后,徐某甲又返回到熊某甲等人身边,又对熊某甲、徐某乙指指点点。熊某乙见状,与徐某甲发生口角,徐某乙、袁某乙将徐某甲拉开,双方各自返回车内。随后,徐某甲将车开到熊某甲等人身边停下,与熊某乙再次发生冲突,徐某甲被熊某甲、徐某乙等人劝开。袁某甲看到徐某甲与熊某乙等人发生冲突,于是用拳头殴打熊某乙,随后,袁某甲、徐某甲、陈某某、袁某乙殴打熊某甲、熊某乙、徐某乙、熊某丙。经鉴定,熊某乙、徐某乙、熊某丙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熊某甲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徐某甲、袁某甲、陈某某、袁某乙到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下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谅解书和收条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谭某某、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熊某乙、熊某丙、徐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甲、袁某甲、陈某某、袁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袁某甲、陈某某、袁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袁某甲、陈某某、袁某乙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徐某甲、袁某甲、陈某某、袁某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袁某甲、陈某某、袁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梦翔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徐某甲、袁某甲、陈某某、袁某乙现被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诉讼文书卷和主要证据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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