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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范某某赌博案)_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13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3199********,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街道**家园**幢**单元**室。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某,女,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3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街道**家园****单元**室。被告人范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范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范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20年3月12日间,被告人徐某某、范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微信、闲聊、默往等社交软件上建立聊天群,纠集他人通过手机扫二维码等方式下载“**”APP并购买房卡进入指定房间,以“**”、“**”、“**”等形式赌博赢取积分,并规定赌客至上述微信、闲聊等聊天群凭游戏积分按固定比例兑换现金进行结算。其中,徐某某、范某某通过他人或直接通过游戏运营公司低价购进赌博所需“房卡”后出售给赌客使用,以赚取差价的方式渔利,并负责规定赌博大小、管理聊天群日常秩序和结算兜底。经查,被告人徐某某、范某某先后通过在微信、闲聊、默往软件上建立“**”、“**”等聊天群纠集赌客200余名,2019年3月4日至2020年3月11日间,二人从游戏运营公司提现房卡收入共计人民币1079513.82元,非法获利人民币约200000元。

另查明,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已依法对参与赌博的张某某等20人行政处罚,收缴赌资共计人民币4800元。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范某某现已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2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调取的游戏交易记录、银行流水、

手机等书证、物证;

2.​ 证人顾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徐某某、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范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某、范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雯琪

2020年12月11

附:

1.被告人徐某某、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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