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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胡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三组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64********,吉林省通榆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通榆县**乡**村**屯。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被通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76********,吉林省通榆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通榆县**乡**村**屯。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被通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胡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被告人徐某某因饮酒驾车C1驾驶证被吊销,便将自己的身份信息、3张1寸免冠照片和500元钱交给被告人胡某某,让胡某某为其办个假驾驶证,胡某某联系办假证的人花费200元钱,用徐某某的照片和信息伪造了一本C1驾驶证,胡某某从中获利300元。2020年10月9日1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持假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牌号为辽******号灰色奇瑞轿车行驶至****大街南起点与**区路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案发过程、抓获过程、到案过程、扣押清单;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胡某某买卖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胡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永胜

(院印)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住**乡取保候审、被告人胡某某现在**乡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壹册柒拾陆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随案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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