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胡某某、陈某甲、黄某某非法拘禁案)_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海检一部刑诉〔2020〕Z5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于湖北省随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29001198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中山***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户籍地址随州市随县******,现住中山市******。2020年4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随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21302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货车司机,户籍地址随州市随县******,现住中山市******。2020年4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公民身份号码420116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中山市******,户籍地址武汉市黄陂区******,现住中山市******2020年4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同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公民身份号码450330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百货店*****,户籍地址平乐县******,现住中山市******。2020年4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胡某某、陈某甲、黄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胡某某、陈某甲、黄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晚,被告人徐某某因此前通过被害人李某某投资数字货币失败,遂与被害人李某某在江门市江海区外海奕聪花园门口见面,欲向其索回投资款。至次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徐某某胡某某陈某甲黄某某及包某某(另案处理)强行将被害人李某某拉上由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的小汽车上,将被害人李某某带到中山市东升镇小榄水道河堤边。期间,因双方未谈妥,被告人胡某某、陈某甲、包某某遂踢打被害人李某某。被害人李某某被迫向被告人黄某某的商家支付宝账户转账16000元,被告人黄某某扣除200元车费后将余款15800元转给被告人徐某某。之后,被告人徐某某、陈某甲、胡某某又将被害人李某某带到中山市东升镇宏昌物流园附近,操作被害人李某某手机从其工商银行信用卡透支24000元,再通过其微信将20000元转到被告人徐某某微信账户。4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送至中山市荣兴派出所后被民警抓获。4月11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胡某某、黄某某在中山市东升镇**百货店内被民警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所受损伤程度达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李某某、36000元,被害人李某某对被告人徐某某四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病历、收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江某某、陈某乙、覃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胡某某、陈某甲、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胡某某、陈某甲、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胡某某陈某甲黄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扣留、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胡某某陈某甲、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胡某某、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胡某某、陈某甲、黄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李某某已获得赔偿并对被告人徐某某四人的行为表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对被告人徐某某四人从宽处罚。建议各判处被告人徐某某、胡某某、陈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丹

检察官助理:李晓颖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中山市******,被告人胡某某陈某甲被取保候审于中山市******,被告人黄某某被取保候审于中山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