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233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3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号之**,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道**村某出租屋**房。因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道**栋**房。因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道**栋**房。因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居**座**。因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叶呈欣,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大街**幢**。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罗某甲、陈某甲、江某某、叶呈欣、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收取了罗某甲支付的人民币16000元(其中14000元为现金支付,2000元从徐某某欠罗某甲的款项中扣除)后,以人民币14970元的价格在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中50号A8幢镁洋洋幼儿园东侧向被告人江某某购买了约50克的毒品氯胺酮。同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城时代倾城19栋2003室,将50克毒品氯胺酮贩卖给罗某甲。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徐某某收取了罗某甲向其支付的人民币16000元(其中13000元为现金支付,3000元从徐某某欠罗某甲的款项中扣除)后,在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建设北路11号D幢101东侧,将约50克的毒品氯胺酮贩卖给罗某甲。
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收取了罗某甲支付的人民币33000元(其中31000元为现金支付,1800元从徐某某欠罗某甲的款项中扣除,200元为微信转账)后,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城长埔路时代倾城瀚江府东侧的路边将100克毒品氯胺酮贩卖给罗某甲。
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收取了江某某银行转账的人民币8250元后,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城时代倾城地下停车场A1125号车位将25克毒品氯胺酮贩卖给江某某。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徐某某收取了江某某微信支付的人民币8200元后,以人民币8100元的价格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城长埔路时代倾城瀚江府东侧的路边向被告人叶呈欣购买了约25克的毒品氯胺酮。同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城长埔路时代倾城瀚江府东侧的路边,将约25克毒品氯胺酮贩卖给江某某。
2020年4月下旬的某天晚上,被告人罗某甲收取了洪某某支付的现金人民币600元后,在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太和路维也纳酒店门口路边,将约1克毒品氯胺酮贩卖给洪某某。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罗某甲收取了罗某乙微信支付的人民币200元以及现金人民币100元后,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城时代倾城中国农业银行门口,将1粒0.2克毒品摇头丸和0.3克毒品氯胺酮贩卖给罗某乙。
2020年5月15日2时许,被告人罗某甲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城锦兴路敏捷东城水岸小区西侧路边,将约1克毒品氯胺酮贩卖给徐某某,并同意徐某某赊账人民币600元。
2020年5月15日5时许,被告人罗某甲经与被告人陈某甲密谋后,由被告人罗某甲指使被告人陈某甲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城时代倾城18栋东侧的路边,将约1克毒品氯胺酮贩卖给徐某某,并同意徐某某赊账人民币600元。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罗某甲收取了罗某乙微信支付的人民币250元后,在广东省英德市九龙镇府前路18号九龙镇政府门口,将1粒0.2克毒品摇头丸和0.2克毒品氯胺酮贩卖给罗某乙。
公安民警于2020 年5月20 日将被告人罗某甲抓获,并在其出租屋内起获81.9克毒品氯胺酮。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徐某某、江某某。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陈某甲收取了陈某乙微信支付的人民币500元后,在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恒信嘉园门口北侧路边,将1克毒品氯胺酮贩卖给陈某乙。
2020年5月3日,被告人陈某甲收取了陈某乙微信支付的人民币500元后,在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恒信嘉园门口北侧路边,将1克毒品氯胺酮贩卖给陈某乙。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陈某甲收取了陈某乙微信支付的人民币600元后,在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恒信嘉园门口北侧路边,将1克毒品氯胺酮和1粒约0.25克毒品摇头丸贩卖给陈某乙。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江某某收取了徐某某微信支付的人民币2800元后,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松岗路与高基里交汇处将6克毒品氯胺酮贩卖给徐某某。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叶呈欣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长冲村委会杨屋村14号,将约2.5克的毒品氯胺酮贩卖给朱某某,收取了朱某某微信支付的人民币2050元。
2020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收取了袁某某微信支付的人民币200元后,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城东岗一路60号国瑞大药房门前,将2粒共0.5克毒品摇头丸贩卖给袁某某。
2020年6月6日下午,被告人朱某某收取了袁某某微信支付的人民币70元后,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城沙寮大街二巷12号401室,将1粒约0.25克毒品摇头丸贩卖给袁某某。
公安民警于2020 年6月9 日将被告人朱某某抓获,并在其住处起获4.71克毒品MDMA。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7台等;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3.证人洪某某、罗某乙、陈某乙、欧某某、袁某某、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徐某某、罗某甲、陈某甲、江某某、叶呈欣、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 视听资料: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贩卖少量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被告人,是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叶呈欣、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呈欣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呈欣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再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罗某甲、陈某甲、江某某、朱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娟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附件:
1.五被告人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1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量刑建议书4份。
4. 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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