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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罗某甲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324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镇**村**组**号。2020年8月31日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9月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9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号。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8月1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9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罗某甲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10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11月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在网上伪造“杭州市**体检专用章”、“南京市**控制中心”、“南京市**体检专用章”等印章为他人伪造健康证明予以牟利。

2020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罗某甲通过被告人徐某某等人在网上伪造“杭州市**体检专用章”、“南京市**控制中心”、“上海市**体检专用章”等印章为他人伪造健康证明予以牟利。

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8月9日,被告人罗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伪造的健康证明照片证实,2020年8月5日,其通过微信昵称为:“美丽的天使”的人员伪造了盖有“南京市**控制中心”印章的健康证明。

2.证人杨某某、陈某某、周某某、董某某的证言、辨认的涉案健康证明及公安机关调取的真实印章印模、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涉案盖有“杭州市**体检专用章”、“南京市**控制中心”、“南京市**体检专用章”、“上海市**体检专用章”印章的健康证明及印章均系伪造。

3.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徐某某处扣押得手机2部;从被告人罗某甲处扣押得手机2部,上述4部手机随案移送。

4.涉案健康证明照片证实,经被告人徐某某、罗某甲确认,从其扣押的手机中获取的涉案健康证明均系其伪造。

5.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徐某某、罗某甲为他人伪造涉案健康证明并予以牟利的情况。

6.微信号截图证实,被告人徐某某、罗某甲、证人张某某对本人使用及上下家使用的微信号进行了确认。

7.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的经过及被告人徐某某、罗某甲的到案情况。

8.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徐某某、罗某甲的自然身份情况,其在作案时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9.被告人徐某某、罗某甲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罗某甲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罗某甲结伙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罗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罗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金钗

检察官助理:朱宪巧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罗某甲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四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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